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2019年3月19日,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依法对明经国故意杀人案进行了二审公开宣判,裁定驳回上诉,维持原判。明经国的亲属、被害人的亲属及各界群众60余人旁听了宣判。
▲宣判现场
2017年3月17日上午,赣州市南康区十八塘乡樟坊村委会在征求村民意见后,雇请他人驾驶挖掘机对村民同意拆除的土坯房进行拆除作业。在拆除明某福土坯房时,因挖掘机司机操作不慎,造成相邻的明经国土坯房南部屋檐受损,部分瓦片掉落,但未损坏墙体,在场的乡村干部向随后而来的明经国之妻张雪珠、之子明小龙作了解释。之后,明小龙到村小卖部告诉明经国有人来拆老房子,明经国很生气,回家拿一把镰铲赶到现场,见其土坯房受损,误认为是拆除其土坯房,不顾在场乡村干部再三解释和劝阻,持镰铲打砸挖掘机驾驶室。时任南康区十八塘乡人大主席的被害人卓宇见状报警,明经国心生怨恨,持镰铲多次猛击卓宇头部,致卓宇严重颅脑损伤当场死亡。 2018年9月27日,江西省赣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以故意杀人罪,判处明经国死刑,缓期二年执行,剥夺政治权利终身,对其作案工具镰铲予以没收。一审宣判后,明经国不服,提出上诉。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经过审理,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,证据确实、充分,定罪准确,量刑适当,审判程序合法,遂作出前述裁定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