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在中国有句老话
叫做“养儿防老”
赡养父母是一种义务
可是唐江镇的一位老母亲
却遭遇了养老难
4月14日
位于赣州市南康区唐江镇中田村的
中田初中广场却格外热闹
一大早就聚集了100多位村民
原来
这里正在举行露天庭审
唐江镇人民政府聘请了律师
帮助一位71岁老母亲状告不孝子
这位老母亲与儿子对簿公堂
只是为了让孩子能照顾自己的晚年
①原告李某秀
② 被告
71岁的原告李某某育有两儿两女,在中田村背坑建有土坯房一栋。丈夫去世后,由原告一人辛苦将子女拉扯大。1997年在家庭主持下,原告将房屋分给两被告一人一半。49岁的长子陈某明新建房屋后,经常责骂原告,还不准原告到他家吃饭,甚至殴打原告,原告不得已搬到43岁的小儿子陈某亮处房屋居住。2018年4月25日陈某亮的土坯房拆除后,因兄弟俩对地基有争议,新房尚未建好,致使原告居无定所,加上原告生活没有经济来源,乡村干部为此多次召集两个儿子进行调解,但都没有结果,老人无奈只好向法院起诉。 唐江法庭受理此案后,为了确保老人生活得到妥善安置,开庭前,法官到原、被告住所地村委会了解案情,多次上门与原、被告沟通,并决定到案发地现场巡回审理,起到“审理一案、教育一片”的社会效果和法律效果。 赡养父母是子女应尽的法定义务,子女应履行对老年人经济上供养、生活上照料和精神上慰藉的义务。在庄严的国徽下,法官认真倾听了双方当事人的意见,从法律、道德和亲情上辨法析理,从案件问题的源头进行深刻剖析。 被告陈某明、陈某亮也深刻认识到了自己的错误,在法庭之上与母亲达成如下调解协议:同意自2019年4月1日起每月15日前每人每月支付老人生活费425元,共计850元;老人的医疗费用凭票据由两儿子各承担一半;老人因病住院或生活不能自理,由四个子女共同护理;两儿子轮流负责解决老人的住房问题。 据悉 这是2018年以来 唐江镇组织的第2次现场庭审 通过对不善待老人、不赡养老人的行为 开展批评教育 对屡教不改的反面典型进行反复曝光 有效维护了老人合法权益 有力促进了乡风文明建设 对弘扬中华民族优良传统美德 力治不孝行为意义重大 误区1以物质赡养替代精神关怀 成年子女有赡养年迈父母的义务,不仅包括履行对老年人经济上的供养、生活上的照料,更应该承担的是对老人精神上的慰藉,照顾他们的精神需要。《老年人权益保障法》规定,家庭成员应当关心老年人的精神需求,不得忽视、冷落老年人。与老年人分开居住的家庭成员,应当经常看望或者问候老年人。 误区2以继承财产为前提履行赡养义务 老年人对于个人的财产享有占有、使用、收益、处分权利,不受子女和其他亲属干涉。赡养和继承是两个独立的法律关系,赡养义务的履行与继承财产的多少是没有必然联系的。赡养义务是法定的义务,子女不能以其他条件作为自己履行义务的附属条件。 误区3以父母抚养为赡养前提 赡养义务具有人身专属性,亲生子女对生父母有法定的赡养义务。同样,如果继父母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与继子女形成抚养关系,即一种拟制的血亲关系,则继子女对继父母有赡养义务。亲生子女、继子女对父母的赡养义务,形成时间和原因不同,但不因父母或继父母婚姻关系的改变而改变,亦不因血缘关系的远近而区分义务的多少。因此,不能片面要求亲生子女或继子女承担赡养义务,也不能以获得抚养的多寡来决定赡养义务的大小。 误区4以协议约定免除赡养义务 我国《老年人权益保障法》规定,经老年人同意,赡养人之间可以就履行赡养义务签订协议,但内容不得违反法律和老人意愿。赡养义务是法定义务,不因协议约定而免除,赡养协议的约定不具有对抗法定义务的效力。例如几个子女协议约定父母由某一个子女赡养,但也不能免除其他子女的法定义务。 误区5出嫁的女儿不赡养 《婚姻法》规定,子女都有赡养父母的义务。这里所讲的子女包括已婚、未婚的成年儿女,也包括养子女和继子女。所以,认为出嫁的女儿没有赡养父母的义务,是错误的。 误区6父母再婚不赡养 《婚姻法》规定:“子女应当尊重父母的婚姻权利,不得干涉父母再婚以及婚后的生活。子女对父母的赡养义务,不因父母的婚姻关系变化而终止。” 误区7分家不公不赡养 现实生活中,一些子女常以父母偏心眼、分家不公为由,拒不履行赡养义务。赡养老人和分家产是不同的法律关系。赡养是子女对父母必须履行的法定义务;分家产是分配家庭共同财产,是纯粹的财产关系。不论分家与否,均不能免除子女的赡养义务。 百善孝为先 敬老养老孝老是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 也是每一位儿女应尽的义务 子女应时刻铭记父母的养育之恩 不要把老人当成是包袱、负担 想想当初他们是怎么抚养你的? 为唐江镇的做法点赞